当前位置:首页 > 文库 > 个人 > 职场有道 > 【常见闹心事】员工入职后简历存在虚构怎么处理?

【常见闹心事】员工入职后简历存在虚构怎么处理?

【问题提出】

在人心浮躁的社会环境下,有的员工为了快速获得收入更高的职位,不惜“铤而走险”虚构自己的工作经历和简历内容,美化自己的从业经历。从概率角度虽然被企业在严格的面试流程中识破的概率很大,但是仍有一定的录取成功率。

企业如果在员工入职后发现该员工虚构简历,该如何处理?

【问题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无效”。对于该无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立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用人部门发现员工虚构简历,发现有劳动合同无效情形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做到程序合法,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虚构简历并且足以影响合同有效性,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企业对关键人员应该认真面试,认真做背景调查,尽量避免录用虚构简历的员工,否则企业必然会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

【典型案例】

某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名商务经理,面试过程中,周某向该企业提交了曾在同行业多家企业担任商务主管或经理等职务的工作履历表。该企业对周某以往的工作经历非常满意,于是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周某的岗位是商务经理,工作职责是全面负责企业商务管理工作。

周某在该企业工作一段时间后,该企业主管副总发现周某的工作能力很一般,有些本职工作不能很好的完成,遂对周某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随后企业对周某做了背景调查,经调查发现周某所说的在多家企业担任过商务主管或经理的经历严重与事实情况不符,该企业当即以周某简历欺诈为由,做出双方劳动合同无效的决定,并以正式解聘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周某。周某不认可该企业的决定于是申请仲裁。

审理结果:庭审中周某认为以往的工作经历与现在的工作并无关系,自己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取得了相应的成绩,企业无权做出劳动合同无效的决定。企业认为周某虚构工作经历,致使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应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正式宣布,企业与周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风险防范小贴士】

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做如下应对举措:

(1)对于拟聘用的重要岗位员工,用人单位应当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而不是绝对相信员工自己的简历或面试陈述。

(2)企业HR应当谨慎审查劳动者的相关资质和所提供的各种信息,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避免出现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情形;

(3)很多公司在《新员工面试登记表》都有承诺要求“如果提供虚假经历,应聘者愿意接受解聘的后果”,这种以《承诺书》的形式,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皆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且承诺告知的内容的真实性,是一种非常好的做法,最起码有震慑作用。

>>>本案例摘自贺清君最新专著《人力资源常见管理问题解决方案及风险防范—轻松应对HR管理那些闹心事(精华版)》

(本文版权归作者及三茅人力资源网所有,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