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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间如何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问题提出】

很多企业在试用期就发现所招聘的员工不满意后,通常都会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如果不谨慎处理,不仅达不到解除的目的,反而使得单位陷入用也不是不用也不是的两难境地。

【问题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在新员工录用函、新员工入职录用条件确认书、新员工试用期考核表等关键环节作出明确的约定。

【典型案例】

郑某参加了某区县主办的专场招聘会,经面试被一家企业录用为销售部经理助理。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2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

郑某入职一段时间后,企业领导认为其工作态度十分认真,但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都不理想,与招聘时对空缺岗位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该企业以郑某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决定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关系,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郑某认为,自己工作积极努力,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也正在快速提高,企业领导在未对其进行任何考核,也没有任何考核标准的情况下,片面地认为自己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是不合法的。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企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审理后认为,该企业与郑某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行为,对郑某的申诉请求予以支持,要求该企业向郑某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专家点评】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试用期内违法解除的案例,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地位不稳定,不少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例如不签劳动合同、单独签订所谓的“试用合同”、随意决定试用期期限、有意拉长试用期以及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

  劳动者在试用期是否合格,应当以招聘时确定的录用条件为标准,而不能凭感觉来判断。

  本案中,该企业招聘时没有讲明具体录用条件,对空缺岗位也没有明确的岗位说明,并且也未提出相应的考核标准对郑某进行考核。因此企业不能以领导主观判断其“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与招聘时对空缺岗位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为由解除郑某的劳动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对于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必须在试用期内;若超过试用期,即便员工的考核结果不能达到要求企业也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风险防范】

建议企业用人部门要建立试用期的绩效评估制度,明确试用期考核标准、考核方式及考核方法。用人单位制定的考核内容、评分原则及决定劳动者是否最终被录用的客观依据应当事先告知劳动者,并让试用期员工签字认同。

>>>本案例摘自贺清君最新专著《人力资源常见管理问题解决方案及风险防范—轻松应对HR管理那些闹心事(精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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